国家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2: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近日,人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6部门联合下发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2012年11月26日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通知》指出,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通知》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二是要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社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审查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社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三是要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四是要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据悉,专项检查分3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及自查阶段 (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1日)。二是执法检查阶段 (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月25日)。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3年1月26日至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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