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虽然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是要注意本法条中所说的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并非经济困难。你和你丈夫虽然下岗,但你们身体健康,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你们下岗后经济上的困难只是暂时的,你们应当努力实现再就业,靠自己的劳动来抚养两个女儿,而不应该依赖公婆。
当然,如果你的公婆出于自愿在经济上接济你们也未尝不可,但那只是他们出于亲情而给予的帮助,并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你们的情形并不属于《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无力抚养”的情形,所以,你并不能提起要求你公婆抚养子女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