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机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1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征收机关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征收数额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天内直接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