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的外来风险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1: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1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

  2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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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
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海上运输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保险方与被保险方订立保险契约,根据契约被保险方应付一定费用给承保方,发生损失后则可得到承保方的补偿。 其主要有: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石油开发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该入什么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货物运输险涉及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主要责任的区别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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