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哪些效力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1: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多式联运合同会产生何种效力:

  1、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地位及区段承运人的关系。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一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不同,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存在合同关系,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担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第317条的规定:“多式联运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约定,不能对抗承运人。

  2、多式联运单据《合同法》第319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肘,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单据是否可以转让,托运人有选择权,经营人应当根据托运人要求签发。《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的要点是: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联运经营人损失的 (如将危险品当作普通物品运输等),即使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其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托运人构成了侵权责任

  3、赔偿的法律特别适用。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联运经营人对运输的全过程承担义务。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论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依照上述规定,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或称分段责任制或网状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铁路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铁路法》的规定进行赔偿。《铁路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再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的,则联运经营人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等等。

  (2)“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承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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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有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情况判断: 1、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与个人签订合同,对方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是与公司签订合同,则该公司应当是合法成立且具有合同要求的相应资质; 2、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原则签订的; 3、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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