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受理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0: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受理通知单是公证处制作并发给公证当事人的、告知公证处受理其公证申请的法律文书。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他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

  此外,公证处还要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如继承公证、收养公证、借款合同公证等)、当事人姓名(名称)、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

  在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标准向公证处缴纳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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