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公证登记范围

更新时间:2013-05-16 10:30: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部《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财产或财产权益可以办理公证抵押、质押登记。

  (一)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向公证机构办理担保登记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二)用于物权担保的特定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等权利的质押登记。

  (三) 其它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担保登记的申请人为担保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申请担保登记应填写担保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担保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

  2、主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担保物的其他合同(如产品购销合同、承包合同);

  3、担保物所有权证书、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如发票、买卖合同、发货明细表、产品合格证书等);

  4、担保物清单及照片;

  5、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无瑕疵的保证书;

  6、担保人已婚且担保物属夫妻共有的,还应提交配偶对担保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与担保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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