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案件判决方式的适用:
(一)维持判决。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维持其效力的判决形式。在甲男和乙女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当场签名捺印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双方属于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离婚的规定,认为双方符合离婚条件,遂向两人颁发了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其颁发离婚证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当判决维持。
(二)撤销判决。适用撤销判决的的前提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律。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如果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3]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婚姻法律关系具有不可逆转性,离婚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解除,撤销离婚证不仅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破坏,更会使社会关系陷于混乱,所以不能撤销已办理的离婚登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四)确认违法判决。确认违法判决,是指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一般规则应当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不撤销该行政行为,而是作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原告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判决。[4]持该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的行为已经违法,但考虑到公众对于离婚登记行政行为或离婚证的信赖这样一种公共利益更值得保护,所以应当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为违法而不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