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更新时间:2013-05-16 10:29: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或离婚调解书,如其本国与我国未就判决为相互承认,该离婚判决或离婚调解书在我国即不生效力。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司法解释,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承认的范围。(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做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2、申请承认的程序。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做出,判结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不予承认的情形。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的;(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上述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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