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婚姻判决

更新时间:2013-05-16 10:29: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原则性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理程序、审查依据及当事人应递交的证明资料

  A、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C、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D、按照B、C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B、D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F、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a、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c、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d、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e、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f、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F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F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G、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H、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I、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J、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K、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L、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M、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N、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O、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来自国外的证据如何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以用于国内的婚姻诉讼需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也就是说,该公证应是当事人在其本国的公证机关进行的,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的。而经过公证的文件拿到国内来,由于文字往往使用的不是中文,所以还要中国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件要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作为正式的中文译本提交给法庭。

  原则性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申请理由及请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理程序、审查依据及当事人应递交的证明资料

  A、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C、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D、按照B、C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E、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B、D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F、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a、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c、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d、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e、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f、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F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F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G、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H、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I、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J、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K、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L、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M、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N、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O、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来自国外的证据如何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以用于国内的婚姻诉讼需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也就是说,该公证应是当事人在其本国的公证机关进行的,并由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认证的。而经过公证的文件拿到国内来,由于文字往往使用的不是中文,所以还要中国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翻译件要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作为正式的中文译本提交给法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如何对外国被告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外国人,应该通知有权机关对其限制出境。 外国人欠钱,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是可以限制出境的,外国人在国内要受我国法律约束。除非他有外交豁免权。 限制出境,指有权机关依法对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本国公民采取的阻止其离境的行为。限制出境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中国法院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在国外,如何执行
1、如果被执行人在国内有财产:可以申请执行其在国内的财产。 2、如果在国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本人也不在国内的:可以由判决确实的权利人向国外的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也可以在国外另行起诉;如果中国法院和该国法院之间有司法协助协定的,也可以由中国法院向该国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欧美能否得到执行
你好,需要走程序,直接拿着判决,对方是不承认的。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国法院判决能否在外国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是判决生效后。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能否执行要看出具判决书的国家与我国是否有签订相关的协议
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和执行
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中相应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流程如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或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人民法院依照国际条约,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
涉外离婚,我国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条件有哪些?
您好,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针对以上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或转为一对一咨询,会给您更详尽的解决建议。
请问,上门公正房产继承遗嘱需要多少钱?
您好,办理遗嘱公证首先要申请,需要由立遗嘱人人亲自办理,在公证机关审查过合同后才能发公证书。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办理房屋遗嘱公证的要带上本人身份证,立遗嘱人的公证遗嘱和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公证机关办理房产继承公证,至于费用的话不同地方会有不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