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认证标准:什么样的电子证据可以被采用,一直是审判者难以断定的一个问题,也是审判者不敢大胆援用此类证据的主要原因。电子证据认证的标准包括三点:
(1)相关性标准。也就是说所收集调查的电子证据应当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相关性,不仅是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明能力的实质标准,更是证据能否完成证明的核心,是证据力的惟一内容。
(2)真实性标准。电子证据一大特点就是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因此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决定该证据是否得到采纳的关键。当然我们要求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而不是绝对的真实,因为电子证据所依赖存在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不存在缺陷。
(3)合法性标准。有人认为,在刑诉法未规定电子证据形式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不能采纳。对此笔者认为对此应作扩大解释,解决当前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问题,今后在制定证据法中再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