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