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而为了便于达成一致意思,节省双方的时间跟精力,有些人签订合同用格式条款,并且是格式电子合同。那么,格式电子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是怎样的?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对于格式电子合同而言,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已经为国际国内仲裁立法所广泛采纳,成为一项普遍性的强制性规范。因此,格式电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成为仲裁协议有效与否的前提条件。
根据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仲裁协议可以载于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 由于电子计算机可以有效记录仲裁协议,因而示范法中的“其他电讯手段”应当包括了电子合同。
如果说《示范法》对电子仲裁协议符合书面形式的规定尚不明确的话,《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电子贸易示范法》均明确赋予数据电讯与传统的纸面形式同样的法律地位。各国立法中,我国《合同法》第11条对书面形式进行明确规范,确认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属于书面形式。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也规定,如果一项电子记录是可读的、可再现的和可事后检索的,就符合任何法律规定的书面要求。因此,格式电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就形式而言,符合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要求。
就格式电子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而言,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诉讼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更何况,在消费领域,商家容易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订立格式仲裁条款来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有的国家对于涉及消费者的仲裁协议有专门的规范。
以上便是格式电子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