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未约定保管费用的情况下,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保管协议,但口头协商一致,其保管法律关系即已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 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366条第2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规定,双方应为无偿保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