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 工会的代表;
(三) 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