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按上述办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缴入国库。不过,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