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寄货物时应注意的格式条款等问题:
1、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具备下列特征:一方预先提供并未经与对方协商,具有不变性;高效率,节省订约成本;承诺方的被动接受性;要约广泛持续并具备合同的细节。未经明确提示,免责格式条款对相对方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快递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说明义务,故其“免责条款”不生效。
2、格式条款的效力限制。法定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合同法第 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及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未经充分说明的限制己方责任条款。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来解释合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依非格式条款解释。本案中,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及保价赔偿条款无效。
3、限额赔偿不适用于公路运输。本案中,赔偿限额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在铁路运输和海运过程中,有关于承运人赔偿限额的规定,但是,在公路运输中,应当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312条)处理。
4、库房发货时对送货收件人员身份的核实。一般情况,收件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和带有公司印章的送货单据或运输协议。如果收件人员没有出示该等材料,那么,建议库房人员通过电话核实。另外,通过细节观察收件人员是必要的:询问送达地址、快递公司的办公地址、送货方式及期限等。
5、签署送货单据及运输协议时的审慎性。仔细阅读送货单据及协议,发现格式条款时充分询问,决定不公平时及时提出质疑,要求删除或者更改相关条款。填写送货方式及送货期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时一定要仔细。最重要的一点,注意收件人员的签字和日期:切忌允许收件人员签一个字代替其姓名;收件日期不能允许空白。
6、明确所送货物价值并要求收件人员确认赔偿额。一般地,货物灭失或毁损后,确定货物价值及赔偿方式是依据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合同法第61条确定;仍无法确定则依据货物送达地的市场价格。可见,收件人员对货物价值的确定应当作为确定货物价值的第一顺位的依据。
7、确定货物价值的辅助证据收集。本案中,美国电器公司的票据、成本价格说明及规格说明、上海电器公司的价格目录均可以成为确定价格的辅助证据,实际上,收件人员在送货单及货物明细单上的签字就已经足以确定该批货物的价值——这也是二审法院判决维持的主要依据,虽然二审法官也审查了前述辅助证据材料,但作用仅仅在于佐证而非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