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是我国司法解释第一次提及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对于解决本文争议焦点也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能否凭借预约合同要求正式签约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包括了本约的主要条款,即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则可以以该条款作为本约的内容要求对方正式签约。反之,若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仅约定双方订立本约的时间、地点、大致意向,未约定本约的具体内容,本约的最要条款条款还需当事人通过进一步协商确定,则一方当事人不可凭借预约合同要求对方正式签约。当事人只需按诚信原则为订立本约进行协商即可,即使达不成本约也不可强制履行,否则与民法契约自由的精神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