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