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

更新时间:2013-05-16 10:26: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一、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二、办理土地证过户所需费用

  国土部门收费(皖价费〔2008〕113号)

  1、土地证工本费20元

  2、土地登记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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