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如何拍卖? 找法网小编为您解读如下:
一、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准拍卖标的——出据拍卖标的监管核准数——收费
二、申报资料:
1.拍卖企业的文物拍卖资格证明;
2.拍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文物拍卖标的登记表(包括文物类别、名称、作者、尺寸、形式、时代、起拍价、征集来源范围等);
4、文物拍卖标的照片。
三、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文物鉴定服务费标准的批复(甬价费[2000]336号)
1.估价值在100元及以内的,每件5元;
2.估价值在100至500元(含)的,每件10元;
3.估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含)的,每件15元;
4.估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每件按估价值2%计收,最高200元;
5、拍卖成交价低于估价值的,按实际成交价收取。
根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1、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2、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3、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
6、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六条 国家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