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前的准备阶段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一般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后进行。清算组将法院认为可以拍卖的财产经过评估后,单独造册,并向拍卖企业提供拍卖委托书。拍卖企业接到委托书后,就当认真审查清算组提交的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企业财产评估报告、拍卖财产清册以及有关权属证明等文件。
(二) 拍卖人与清算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除具有一般委托拍卖合同的共同条款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拍品的移交。要写明由谁移交拍品给买受人,一般由清算组直接与买受人办理移交手续,拍卖企业对移交双方进行监督,并写明委托人若未按照约定移交拍品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2、拍卖成交价款的交付。通常成交额较大的,其付款方式以分期付款方式为宜,付款的时间也应适当延长。在买受人付款后,为保证买受人的利益,拍卖企业不宜将全部价款划给委托人,拍卖企业应暂留一部分款项作为保证,待委托人和买受人全部移交完毕后,凭双方书面通知,拍卖企业方可将余款划给委托人。3、拍品的所有权转主及税费的承担。涉及房产、土地等过户手续和税费的承担,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防成交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4、对标的仍处在租赁状态的,要约定处理办法,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要写明是否愿意购买;如承租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在约定标的移交时间应长于租赁时间,并确定拍卖成交日到移交时的租金由谁所有。5、对房地产面积误差以及设备等物品数量误差的处理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
(三) 拍卖公告及展示
与其他拍卖活动一样,拍卖企业与清算组签订合同后,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活动进行宣传。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展示时间不少于2日。在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公告中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说明:
1、 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展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2、 明确拍卖是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拍卖企业应对破产企业及破产企业财产作出情况说明;
3、 拍卖的不动产标的,有无出租情形;
4、 拍卖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权。如有担保物权的应当指出在拍卖成交后,由法院用成交价款来处理有关部门的担保物权利问题,标的过户后,原担保物归于消灭;
5、 拍卖标的有无使用限制。包括不动产的相邻权、以及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股票的流通有无限制,工业产权有无特许使用许可限制等。对于限制流通物,必须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有专营资格的企业竞买、使用;
6、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瑕疵告知。
(四) 拍卖会的实施
1、 竞买人登记。拍卖企业在拍卖前,须审查竞买人的资格。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竞买人,但是破产企业的股东、董事、经理原则上不得作为竞买人,以防止其有意规避法律,损害他人利益。
2、 拍卖会资料的准备。拍卖资料是拍卖一旦发生纠纷后的重要依据,一定要准备详实。如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规则、拍卖记录、竞买委托书、拍品移交通知书、拍品目录、拍品的有关介绍、音像、图片资料等都要落实。
3、 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是整个拍卖活动的灵魂,是决定拍卖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应注意通知委托人和法院最好到场,可以对整个拍卖过程有个充分地了解,并及时处理一些意外情况发生;在拍卖会上,拍卖企业按拍卖规则进行拍卖,经公开竞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后拍卖成交,并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记录。
4、 价款交付及标的物移交。成交后,买受人应按规定时间交齐价款。交齐价款后,拍卖企业协助清算组与买受人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实物移交和权属证明移交),并签订移交书。
对未成交的财产,由拍卖企业和清算组协商是否进行二次拍卖或由清算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