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办理流程以及土地拍卖佣金标准

更新时间:2018-06-22 09:05: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佣金收取在拍卖法里有规定,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不是很一样,一般是3%,土地拍卖佣金如何收取?找法网小编介绍如下:

  1、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2、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3、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办理程序:

  1、 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2、 有意竞买人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索取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以下材料: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③ 竞买申请书(样本);④ 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及其它有关合同(样本);⑥ 拍卖地块规划设计要点;⑦ 拍卖地块位置示意图;⑧ 其他有关文件。

  3、 申请竞买。有意竞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① 竞买申请书;②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如个人竞买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③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应提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市国土资源局对竞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① 竞买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② 竞买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③ 竞买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④ 竞买申请人不具备资质的;⑤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⑥ 竞买申请人没有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 市国土资源局对审查符合条件的竞买申请人回执,确定竞买人。

  6、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地点领取竞价标志牌,竞买人持竞买标志牌进入拍卖会场。

  7、 举行拍卖会,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①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②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③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竞买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④ 主持人报出起叫价;⑤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⑥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⑦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高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⑧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⑨ 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8、 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期限内,竞得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它有关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及其它有关费。

  9、 批准建设用地。

  10、申请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

  (二) 办理单位:土地规划利用科(指导管理)、地产交易中心(具体组织)。

  (三) 注意事项:

  1、 竞买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竞得土地的可抵作土地出让金;未竞得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但不按规定参加土地拍卖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 竞买人对土地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竞买前提出,否则视为无效。3、 竞买人最高应价金额低于拍卖底价或竞买不足三人时,拍卖主持人可宣布终止拍卖。4、 竞得人不按规定履约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5、 参加竞买的人员及观众,应遵守拍卖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二、土地拍卖佣金如何收取?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各地也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土地拍卖佣金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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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收费标准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根据《拍卖法》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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