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也称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约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应存在合同关系;生产者、销售者履行的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依《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在没有除外说明的情况下,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如果该责任依法应由生产者或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承担时,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侵权责任。又称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具体而言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
2、产品缺陷在销售时已经存在。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将产品作为交易客体时,应使产品具有消费者或他人可期待的安全性,如在投人流通时不消除质量缺陷,则应承担责任。
3、 损害事实存在,即由于产品缺陷已经给他人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
4、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呆关系。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