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除了要具备适合于现代高科技船舶应有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外,还必须熟悉与其岗位相关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的内容,才能在船舶内部分工中充分挖掘个人的潜能,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STCW78/95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基本要求,船员必须经过认可的适任和培训。船员上船任职除了满足海上经历的要求外,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书,如海员证、服务簿等,以表明其在技术业务、船舶基本知识和专项知识技能及身体等方面具备了所任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培训证书
“专业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78/95公约第Ⅱ、Ⅲ、Ⅳ、Ⅵ章的规定,要求船上人员应完成的训练。B01~B09是STCW78/95公约的相应条款而规定的强制性培训项目代码。
二、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特殊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78/95公约第V章的规定,要求船上人员应完成的训练。特殊培训合格证需要再有效签证。特殊培训代码为A01~A13。
三、船员服务簿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违法记分以及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升级签证和换领船员适任证书的证明文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栏”加盖“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并填上分值。
四、海员证
“海员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Administration)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国海员出人中国国境和在境外使用的身份证件,表明是海员专用护照,持证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其职业身份为船员。
五、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6号令)和STCW78/95公约的相应规定,具备证书标明的航区、船舶种类、吨位、推进功率的船舶上,担任证书标明的适任级别的职务或职能的能力的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可分为甲、乙、丙、丁四类,有效期不超过5年。
六、船员违法记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6号令)第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的规定,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进行记分处理,并且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船员违法记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