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法和有关行政法现明确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调解程序。
第一,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或企业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工会代表则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或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它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柬;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