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分为主动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主动回避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如有法定情形 自动退出对案件的处理井不再执行与该案有关的任务。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如果认为仲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人员退出本案并更换人员的请求。申请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申请需要在组成仲裁庭以后,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或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法律制度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仲裁员遇到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仲裁活动的制度。它对于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合理,避免不公正的裁决,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回避的事由、程序等事宜。具体回避事由主要包括: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同时,《仲裁法》还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然,仲裁员是否回避,还要在查明情况的前提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