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其含义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公民的姓名权任何时候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不因结婚而丧失这项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或冒用对方的姓名。
此外,夫妻各自的姓名权也不受彼此扶养关系的影响,不受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影响。婚姻法平等地保护夫和妻各自的姓名权,或是共同选用第三姓氏,均为法律所允许。夫妻婚后是否改姓,已不能成为评判夫妻地位的标准,不能因此歧视他人的人格。
人的名字在法律上的正式称谓为“姓名”。姓名是公民的特定化标志,是公民的“符号”。有了姓名,就便于与其他人区别开来。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者非法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