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3: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

  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3)对货物受损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或实际海损“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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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标准如下: 1、如果委托鉴定的,应该以具有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作出的定损报告为准; 2、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对损失进行确认的,应该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损失为准。 交通事故如何定损 1、向保险公司报案; 2、向理赔员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单证; 3、由理赔员完成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工作; 4、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并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 5、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 6、双方签字确认,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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