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和物权法中所有权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3: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对于所有权,历来有两种不同的定义方式。一种是“抽象概括主义”, 即不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各项基本权能,而是通过规定所有权的抽象作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另一种是“具体列举主义”,即通过具体列举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或效用确定所有权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知我国《物权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是采用了具体列举主义。

  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海商法》是沿用了《物权法》的“具体列举主义”。且只是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变成“船舶”而已。事实上,我国《海商法》完全没有必要对船舶所有权的定义作出上述规定。与其作这种既无新意也无必要的定义,倒不如作一项准用性规定,如: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船舶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依前所述船舶所有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因此船舶所有权必然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如下:

  第一、船舶占有权能的特点。一般情况下,船舶所有权人没有直接占有属于自己的船舶,而是委派船长和船员对船舶施以实际的控制,即需要借助他人的辅助才能实现占有。特别是光船租赁情况下,由于船员是由承租人委派的,船员完全听命于承租人,因此光船承租人可以占有船舶。

  第二、船舶使用权能的特点。现实中,船舶所有人多用自己的船舶承运他人的货物或旅客,即船舶的使用权常常与船舶所有人相分离。班轮运输或航次运输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归于货主或航次租船人;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情况下,船舶的使用权也不在船舶所有人手中。因此,享有使用权的人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

  第三、船舶收益权能的特点。这是船舶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因为利用船舶的性能或用途得到经济上的利益,这才是船舶所有人投资成为船舶所有人的动机或根本目的。船舶收益权能的实现是以使用权能得以让度为对价。其特点是收益权能可以为船舶所有人直接享有,也可以为非所有人共同享有。

  第四、船舶处分权能的特点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进行法律上的处置或进行事实上的处置都受到诸多限制。事实上的处置,如修理、改装、拆解、改变用途甚至废弃都必须经过法定部门批准;法律上的处置,如我国《海商法》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可见,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船舶的处置受到了承租人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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