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享有生育权,这项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从这一项规定可以看出,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某些法律行为如附条件,则其行为后果有悖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宗旨,就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而法律禁止其附加条件,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以限制被告生育权为条件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