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上述不受理范围,均属于不可以申请仲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