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如下:
(一)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规定》)的实施,对所属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发观问题及时纠正,切实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 用人单位实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支付制度要按隶属关系,分别抄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档案,作为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 用人单位要根据《规定》的要求,抓紧做好本单位的整章建制工作,纠正不符合《规定》的厂规厂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