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疑难问题解答指南

更新时间:2013-05-16 10:23: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 其它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情况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一)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批准的;

  (三) 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问:女职工生育有什么医疗待遇?

  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未实施前,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后,由企业负担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其产前检查医疗费、产后访视费、药费和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外,还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问: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问: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问:到外省市生产的生育妇女,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医疗机构生产的生育妇女,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和婴儿出生证明。

  问:生育生活津贴按什么标准计发?

  答:(一)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二)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问:女职工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单胎顺产90天;单胎难产10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问: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答:《生育保险办法》明确规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办法》实施后,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也不再增加单位的缴费负担。其中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5%划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0.3%划转。关于《办法》中“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规定,在本市对有关社会保险费费率进行调整时再实行。

  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计生委批准的;(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

  问:怎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同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二)妊娠3个月(含3 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如何计发?

  答: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问: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问: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问:办法出台后,是否会影响原来妇女“三期”享受的假期规定?

  答:不受影响。原来妇女享受的假期规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问:持蓝印户口的妇女是否在《办法》享受范围内?

  答:不在享受范围。

  问:《办法》中提到的工资性收入如何理解?

  答: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请产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问:哪四种妇女不适用本《办法》?

  答:第一种:从未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第二种:在单位务工的或未在城镇居住的外地生育妇女,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第三种,务农,或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本市农村妇女;第四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没有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妇女。

  问:如何理解《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或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答: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年度月工资性收入为5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按规定其最高缴费基数是3855元人民币,则其生育生活津贴为3855元人民币,不足部分1145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问:人工流产的医疗费如何解决?

  答:人工流产的医疗费已经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因此不存在由本办法解决的问题。

  问:《办法》出台后,生育妇女平均待遇大约有多少?

  答:第一项:生育生活津贴经测算,平均每人享受医疗期限大约为112天(三个月90天+晚育15天+难产7-8天),则人均生育生活津贴是 4816元人民币(按照全市月平均工资1280元人民币计);第二项:生育医疗费津贴是2500元人民币;第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已承担部分住院分娩医疗费按人均1445元人民币计,三项合计为人均待遇是8761元人民币。

  问: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是怎么回事?

  答:申领条件: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生育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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