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175条第l款规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海难救助合同可以是在开始救助之前。也可以是在救助过程中或救助结束后的适当时间订立;在形式上,救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可以通过El头订立,也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默示的行为来承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实务中海上救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也可以采用国际上现有的标准救助合同格式。
《海商法》第175条第2款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海难救助通常情况紧急特殊,因此船长享有订立救助合同的法定代理权。当然,船长也有义务谨慎行事,为遇难船舶选择适当的救助人,订立有利于被救助人的救助合同。这里,遇难船舶的所有人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光船承租人。
另一方面,由于船长负有救助遇难船舶和人员的法定义务,从而救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救助船舶的所有人与救助方订立救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