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审理形式。
绝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签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说除了开庭审理外,还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埋方式,即习惯上所称的书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