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的反担保责任

更新时间:2018-05-28 14:20: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反担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其实就是保障担保人的利益。那么,反担保人的反担保责任有哪些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知识延伸阅读:反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现

  反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反担保与担保—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反担保与担保保护—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反担保与担保—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便是反担保人的反担保责任,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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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反担保人是什么意思。反担保人有风险吗?我想问一下反担保人我能成为反担保人吗?
反担保人不是担保人,而是债务人。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由被担保人反过来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即债务人的追偿权。<br> 法律依据:<br>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br>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br>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br> 第六百八十九条  <br>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期间从履行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的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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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何时承担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的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担保 担保人 担保责任吗
贷款担保责任承担如下: 1、一般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
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反担保人一般有哪些责任?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具体有: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另外,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是不能用于反担保的。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依法应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被担保人债务期限届满不履行,视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不同,由担保人承担清偿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我想咨询一下担保责任
是遇到什么纠纷了吗,有没有签订担保合同
连带责任担保责任可不可以按担保份额偿还担保金额,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依法应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被担保人债务期限届满不履行,视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不同,由担保人承担清偿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存在查封意味着什么?是否意味着房子被查封了?
你好,预告有可能是销售预告,抵押是为保证债权的实际设置了他项权利,以房产为债务作担保
房屋抵押贷款要不要评估费
房屋贷款评估费用一般由银行或者公积金中心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在个人购房信贷中,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进行评估,是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是其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抵押物评估费是信贷成本的一部分。 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
什么是房产抵押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有什么内容 1、房地产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双方的基本信息,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2)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如以一套商品房为抵押物,贷款30万元等; (3)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房地产的具体信息;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具体价值可以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二、房屋抵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房屋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所担保的主债合同生效; 2、房地产抵押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前提,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具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函是不是可单方撤销
符合法定撤销条件的,担保人可以撤销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