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是指虽然申诉人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仲裁活动中的一些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仲裁,仲裁庭视为撤诉。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即可按撤诉处理:
(1)申诉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申诉人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