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流通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5-25 15:31: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票据,即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那么,限制流通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有哪些? 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1.断头背书

  在票据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让与B,C让与D,即缺了B让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须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仍能证明票据是有效的。

  2.有涂改的背书

  背书的涂改有几种可能,其一是背书人在书写过程中不慎写了不规范的简化字;其二是写错了字;其三是对记载的文句涂去或消除。

  关于涂改对背书一般有两种影响,其一认为“涂销的背书视为无记载,这是常见的国际惯例《统一汇票 本票法(第16条)》”,这种涂改视为无涂改;其二认为对涂改人在追索权上不享有完整的权利。

  3.禁止背书的背书

  背书人在作背书时,撰写了禁止新的背书的文句。如“不得转让”,即意味着对被背书人免除担保责任或者再作背书,如果该票据到此不再转让,那么其票据效力和权利与一般票据相同。如果再要转让,一般接受者也不容易接受。

  4.设质背书

  这是属于不转让背书,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或“抵押”字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并强以按设立抵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

  知识延伸阅读: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

  1、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连续是银行承兑汇票最常见的错误。目前共有2种不连续的方式。

  (1)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背书的前手和后手的签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转让给B,而在后手签章处却盖了D的印鉴,B与D明显不是一个单位。

  (2)背书名称与印鉴有部分不符。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签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鉴不清。例如,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却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或者A转让给XX有限公司,而印鉴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多“股份”二字。A转让给B,B的印鉴盖的不清,致使无法辨认。这样,连续性无法辨认,影响了解付。

  (3)背书骑缝章盖得不规范或不盖骑缝章。

  2、委托收款错误。

  (1)多处委托收款。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样。

  (2)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体表现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行为XX农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XX工行的结算章。

  (3)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具体表现为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3、背书转让给个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条: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转让给个人。

  以上便是限制流通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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