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被领养人)。
您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当然您也可以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当然领养孩子也涉及一些其他问题,如领养手续,领养外国孩子,外国人领养中国小孩的问题,如果您有需要可以给我们专业律师电话咨询,如果是为了图省事也可以委托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