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是指某些公司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或者“实际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显名股东”或者“名义股东”。
不管基于什么目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一般会签订代持股协议书。该协议书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的合同规则处理。如果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按照有效合同的规定处理。但是,协议书内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对隐名股东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有被显名股东滥用的法律风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在隐名投资中,有的实际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显名股东行使,这样显然是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的。显名股东的转让股权的行为、质押股权的行为,隐名股东都很难控制。
二、隐名股东的股权有被法院冻结或被执行的风险。当显名股东出现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股权,并用该股权偿还显名股东的债务。此时,隐名股东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三、隐名股东的身份得不到其他股东认可的风险。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隐名股东有可能卷入遗产继承纠纷的风险。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情况死亡,其名下的股权可能成为显名股东的继承人争夺的遗产标的。隐名股东要想取回自己的财产权,不得不卷入到这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
由于隐名股东对于显名股东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防范法律风险。
一、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显名股东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代持股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二、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代持股权协议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三、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将代持股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显名股东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显名股东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四、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显名股东的权利。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显名股东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