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为的种类

更新时间:2013-05-16 10:21: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主要以下几种行为:

  1. 通关走私。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依照海关法律的规定,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因此,要想在通关环节逃避海关监管,达到走私进境的目的,必须采用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进行。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向海关进行申报。但不如实申报,是一种隐瞒真实情况的申报,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一个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由于藏匿的部位和特点不同,它又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挖空藏匿。它是利用物件某个部位的一定的厚度,经过加工挖出一个适当的空位,藏人私货并弥合切口。二是夹藏。它是指利用物件结构的自然空隙藏入物品的方法,可能出现自然空隙的情况有物件结构形成的自然空隙,还有拆除物件结构中某些配件而形成的人为空间。三是人身人体藏匿。它是利用人体外部和服饰隐藏或绑扎物品的方法。人体藏匿一般是利用人体内腔部位隐藏物品。走私者利用这些部位,如肛门、阴道、肠胃和口腔等进行走私。四是特制工具藏匿,它是利用专门为走私需要并经过专用设备加工而制成的特别物件隐藏走私物品的方法。特制的含义是指具有一种行业性技能或行业性加工设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将物品藏入物体的专门制造,如,手提箱在制作过程中藏入毒品。挖空和人为空隙的形式不属于特制。

  蒙混包括变形蒙混和伪装蒙混两种方式。前者是指利用走私物品的可塑性和延展性,改变物品的原来形象,如把黄金加工变形镀色制成日用器皿。后者是指运用同走私物品体形、色泽相似的物品包装、形状或颜色掩护走私物品进行蒙混。

  闯关是指行为人既并不向海关申报,又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某些制度或漏洞,乘机携运进出境的一种方法。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2.绕关走私。是指不经过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采用绕关走私方式的走私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条件,他们在私货目的地或沿海都设有走私基地,熟悉边境双方的情况,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他们还有方便的运输工具。绕关走私在我国常见于陆地边境和海上。从事陆地边境进行绕关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集团、少数边民和合伙结帮者。从事海上绕关走私者,一般都拥有海上运输工具,且海上走私具有数额巨大、行动迅速等特点。由于我国海岸线长,船只情况复杂,走私船舶活动范围大,给缉私造成很大困难。特别是近年来,走私分子用先进技术装配船舶,将普通船舶改装成飞艇进行走私,走私和反走私的较量越来越激烈。

  3. 后续走私。是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后续走私是海关为适应新的贸易方式,监管由口岸向内陆延伸,在其后续监管中出现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续走私的对象主要是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其共同特征是在未办结海关进出境手续前,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

  4. 准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预备阶段,或者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正销售处理阶段。由于它们和走私行为密切相连,称为准走私。

  5. 集团走私。走私集团是为了长期从事走私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一种组织。它是专门从事走私的犯罪组织。走私集团的主要特点是组织分工明确,纪律严明,首要分子遥控指挥,核心人员紧密配合,资金雄厚,人员齐备,走私规模大,通讯设备先进。国际走私集团还拥有自己的专用运输工具、武装保安人员和其他必备仪器装置。有的走私集团还建立了运私线、联络站、销售网和预防失手措施。他们经常以一地为中心,以四周的国家或地区为目标,进行走私贩私活动。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就是走私集团犯罪案件。湛江走私案中就以李深、张猗、林春华、邓崇安、陈励深为首的三个犯罪集团最为猖撅,他们号称“报关大王”、“走私油大王”、“走私车大王”,这些走私分子拥有自己的船队、仓储码头,可以一条龙作业,并拉拢腐蚀政府官员,为走私打通关节。短短两三年间,湛江地区的走私案值就超过100亿元,偷逃税额达60多亿元。

  6. 法人走私。由于法人组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标,因此容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法人走私的主要特点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走私的案值一般较大,走私手法主要采取伪报进出口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和原产地等技术性走私手段,走私渠道主要在货运渠道和加工贸易中,对国家的经济利益的损害极大。

  7. 水客走私。水客走私又称为单帮走私,从事水客走私的人进出境较为方便,熟悉两地的价格行情,专带差价较大的商品,数量不大,但进出境次数多,损害了国家对进出境制度的管理和经济利益,在走私活动中较为特殊。如沙头角中英街是我国仅有的两个非正式性口岸之一。水客受雇于禁区内外的商贩,为雇主捎带货物出境从中赚取劳务费。劳务费视其所携带的物品价值而定。中英街桥头的水客由来已久,早在解放前,一般当地居民就从中英街贩些商品到镇外倒卖,到90年代,水客的性质没有改变,99%的水客均为当地人。然而近几年,镇内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水客进行走私。他们雇佣大量的水客将走私货品化整为零,从中英街带到镇外,水客从中收取劳务费。目前中英街水客有6000人之多,他们经常利用禁区内工作人员下班及游客集体出关时冲关,并对依法暂扣、没收其所携带的禁限物品的海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严重干扰了海关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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