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包小三”等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包小三”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法律应如何对待“包二奶”“小三”问题,《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各种意见争论激烈。
一种意见认为,应采用刑法手段严厉打击“包二奶”行为。理由在于:一是包二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严重于重婚,因为重婚毕竟是极少数人所为,而涉及“包二奶”“包小三”的人近些年中呈不断增长趋势,有愈演愈烈之势;
二是“包二奶”、“小三”引发了干部队伍的腐败,如近年来揭露出来的重大的贪污、受贿案件的主要案犯,大多存在包养情妇问题;
三是因“包二奶”、“小三”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不断上升,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增加;
四是“包二奶”、“小三”当事人不以夫妻名义相处,只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其对一夫一妻制的冲击和威胁,与重婚不相上下;
五是“包二奶”、“小三”者大多非法生育有子女,对计划生育国策造成了极大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