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情形

更新时间:2013-05-16 10:20: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在下列情形受到限制: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

  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

  (二)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出卖租赁物

  此种情况例如,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

  (三)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

  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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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是房屋租赁权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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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协议书
优先购买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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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房地产法要设置优先购买权,法理依据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证券、土地等)的权利。承租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请问我还有权利要求优先购买权吗是否有权利优先卖房,他们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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