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索赔中的法定和约定,包括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订立合同双方对于快递合同的约定。一般是约定优先,但不得违背原则性规定。
快递丢失的赔偿,快递行业的管理规定:
客户让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快递公司揽件签收,便产生了第一个法律关系:货运合同关系。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规定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依据,承运人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运送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了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才可以免责,那么快递公司将货物遗失,理应按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应当是处理本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但,合同讲究契约自由原则,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我们不能忽略了当时有关运输及赔偿的约定。
我们现在看托运单及托运单后的相关格式条款。
首先,一般快递客户填写的单据上,有保价一栏要求申明保价金额及交纳报价费用或声明交寄物品超过**元应当保价等字样。
其次,有最后一栏发件人签字或盖章一栏,提示有请你仔细阅读背面的所有七月条款,如果有任何疑问,请询问本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即一位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或“您的签名意味充分理解并接受背面所载契约条款”等相似的内容。我们说,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由双方之间的契约条款来确定,那么针对快递公司的所提供格式条款能否作为处理赔偿问题的依据?也就是前述的两个案例中的,快递公司的最高额赔200元或1公斤以内的赔偿1000元,超过1公斤的部分每公斤以40元计算的这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这类格式条款也就是消费者常说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是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中消协对霸王条款的定义是这样的:“霸王条款”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十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们看一般我们填写的速运单的保价栏和非保价栏,其背面对应了不同的针对物件遗失的赔偿条款,就是托运人有两种不同选择,选择不同赔偿条款,当然了寄件费用也不一样了。该条款并未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加重托运人的责任、或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故该格式条应当是款有效条款。
另外,快递公司在运单签名上方显著位置标明了“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等内容的提示,可以认为快递公司已经履行了提请对方注意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