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破产债务清偿顺序规定

更新时间:2018-05-24 10:19: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司经营走到困境,并且情况较为严重,已经 资不抵债的,那么便可以进行破产清算。而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要按照顺序进行,那么,  最新破产债务清偿顺序规定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最新破产债务清偿顺序规定

  (一)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一顺位);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二顺位);

  (3)破产债权(第三顺位)。

  其中,第一、二顺位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二)破产财产变价

  破产财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破产财产在变价前,有必要进行估价的,应当进行估价。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应当制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出售的财产,应依国家规定的方式变卖。变卖破产财产,原则上应公开进行,通常采用的形式有拍卖、招标出售、标价出售。

  (三)破产分配

  破产分配,应首先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报清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定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四)补充分配

  破产分配终结后,如发现本应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人财产的,应当追回财产,进行补充分配。一般说来,追回的破产财产通常是破产人隐匿、私分的财产,此外还有遗失财产、被盗财产及被他人合法占有而在破产人财产清册中遗漏的财产。

  以上便是最新破产债务清偿顺序规定,如果是有其他特殊情况,建议是直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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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款、普通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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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处理办法: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情节不严重的,则继续监视居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