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

更新时间:2018-06-21 21:22: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一间公司能否发展的好受很多因素影响,有些公司就因为发展等方面的问题陷入了困境,面临破产需要进行重整。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企业财产也进行了重整管理。那么,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财务管理是怎么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1、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重整程序开始后的一个法定期间,其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管理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制定重整计划。

  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除了具备法定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的外,重整期间包括两个阶段:

  (1)重整计划制备阶段,即从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到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止。这一期间通常为6个月,但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2)重整计划通过阶段,即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起,到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不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或者依据表决未通过的事实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时止。这一期间没有法定期限,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

  2、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

  根据破产法第73条的规定,采用这种方案必须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批准后,如果管理人已经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则应当办理移交。债务人在自行营业的情况下,行使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并履行管理人对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义务。同时,债务人还要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其财产管理和营业的重要决定和有关信息,应当报告管理人。

  3、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

  在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的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管理人当然地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但是,为了提高经营效率,管理人不不妨将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营业事务,以聘任方式委托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由于在聘任制下,管理人承担着法律上的责任,故受聘人员的营业行为自然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所以,这些人员在签订重要合同和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征得管理人的同意。

  以上内容就是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财物管理方式。如果哪里不明白的,可以线上咨询找法网律师,律师会为您详细地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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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流程是指从启动破产程序到破产程序终结的一系列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包括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行为,这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向管理人呈报自己享有的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的行为。 3、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某些事项进行表决,并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4、重整,这是新破产法参照国际先进立法模式引进的新制度,重整的开始既可以是在破产申请之后,也可以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不是必经环节) 5、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人延期还债、减免债务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和解也可以在破产申请之后,或由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不是必经环节) 6、破产宣告。债务人即可能因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由于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也可能因为重整程序终止或者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 7、破产清算,法院在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之后,即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 8、破产终结。破产终结即可能由于破产清算完毕而导致,也可能由于重整的结束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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