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更新时间:2013-05-16 09:52: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一般规则。

  (一)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

  首先,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

  为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立法对有关内幕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作出限制。《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即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三)以合法方式交易

  证券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情况。《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为发展证券期货交易留有法律空间。现中国证监会正在筹备和推动证券期货交易的事宜。

  《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规定为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交易留下了发展余地。

  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这也为下一步进行该类交易留下空间。

  (四)规范证券交易服务

  首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是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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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定的规则有什么性
是的。“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从广义上讲,规章也是一种规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于我们所讲的一般规范性文件。 一般规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讲的是一般规范性文件,或者称为狭义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法律分析:收购上市公司分为两种方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即被公开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市值价格购入所欲收购的股票,在达到法定比例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 协议收购须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的转让股权的协议。
采购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采购合同订立的原则: (1)法人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合法原则。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原则和政策。 (3)平等原则。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 (4)书面原则。购买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普遍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我国《海商法》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相关问题: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修订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方面的不足
  结合证券交易税有效性的分析,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改革过程中不能仅考虑税收收入问题,还要考虑到征税的效率。  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效率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  自1990年深圳开征股票交易税以来,我国证券税收的聚财功能得到充分体现。但在世界范围,宏观调控是征收证券交易税的首要目标。20世纪80年代初,欧美国家证券税制改革的目标是稳定证券市场,在税种搭配、税率设计方面充分体现了既有利于宏观调控,又有利于长期投资和抑制短期投资的特点。因此,长远来看,证券交易税收的改革还应该侧重于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1.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收入将缺乏继续增长的可能。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曾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从今后发展看,证券交易税并不能一直保持强劲增长的态势。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成本非常高,仅次于丹麦,居世界第二;同时,由于受市场走弱的影响,2001年前5个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仅为136.7亿元,比去年同期累计减收78.2亿元,减少了36.4%;2002年1~9月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完成92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2.3%,减收152亿元.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证券法规的完善,以及证券税收体系的不断健全,证券交易税的收入功能必将大打折扣。  2.证券交易税的宏观调控职能越来越重要。以我国台湾为例,1990年证券交易税税率上调至6‰,几天之内股票指数从12000多点下跌到2500点;1993年下调证券交易税税率至3‰后,股市连续4天上扬,反应十分迅速。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最早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市场开征,当时试行“对卖方征收0.6%”的税率,此后经过3‰—6‰—3‰—5‰—4‰几次税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在不同的阶段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证券市场高效、平稳和有序运行。  二、从征税效率的角度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改革应致力于税种的设计  首先,在引入证券交易税后,有两点应引起重视:;  其次,对不同的金融工具征税所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不同的。在1%的交易税下,对股票征税的税收收入大约是从与该股票有同样收益的投资组合所得税收收入的10倍,可见对股票征税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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