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妊娠劳动合同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13-05-16 10:18: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条规定仅是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的限制,即劳动者如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就被禁止使用。但对用人单位戒除的限制不波及随时通知解除条件,例如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因犯罪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江苏省劳动条例》亦有与劳动法上述精神一致的规定。该条例第3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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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p>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p>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p>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p>(四)“五险”是哪五险?<p>《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无需负担。因此,人们常说的“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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