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动保护规定

更新时间:2018-07-23 10:25: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女职工劳动保护针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的生理特点,在工作任务分配和工作时间等方面所进行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下面找法小编为你解答:

 1.女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什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女工在三期内有什么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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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是怎样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有以下这些: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极强度等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
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劳动保护法关于女职工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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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用人单位
关于职工权益女工保护的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
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一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中以及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殊权利、劳动禁忌,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特定义务。该部法规保障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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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一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中以及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殊权利、劳动禁忌,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特定义务。该部法规保障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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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一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中以及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享有的特殊权利、劳动禁忌,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特定义务。该部法规保障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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